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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重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今日公布!级别高于规范







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会议通过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点击可查看官网原文) ,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今日予以公布(2021.8.4),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


  •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抗震设防专篇、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出台历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后报请国务院审议。

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 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


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


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鉴定与加固维护


一是:明确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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